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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3407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答复

殷忠代表:

十分感谢您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支持,您在大姚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85号提案“关于对农村低保评定”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县农村低保申报评审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民小组排查→村委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查”的程序进行。在农村低保申报评审中,不分名额,将符合农村低保政策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予以兜底保障,做到应纳尽纳。对违规纳入、识别不精准的农村低保户坚决剔除,做到应退尽退。

二、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制度有效衔接。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城乡低保对象重合的问题。充分考虑到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性,坚持实事求是,不搞片面降低或提高两类对象重合比例,杜绝“二选一”、“互相排斥”的片面做法。在低保评定和动态调整时,严格按照低保认定的标准、程序,切实将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整户识别、应纳尽纳、应保尽保”的要求同时纳入低保予以保障。特别是要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致贫原因为“因灾、因病、因学、因残、因丧失劳动劳动能力”的生活极困家庭和比较困难家庭切实纳入低保兜底保障。因此农村低保申报评审时间必须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管理调整后进行才能兜底给予保障。

三、关于“按人施保”问题。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和范围是: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必须“按户施保”, 明确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因此我县严格执行国务院低保政策。

恳请您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民政低保工作。

 

                            大姚县民政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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