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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回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3738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6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县第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85号建议的回复

华贤昌代表:

你关于《加强森林管护建议》(第185号)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森林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天保工程”实施十多年来,经过广大林业人的艰苦努力,我县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恢复性的增长,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但是,近年来,随着烤烟产业、核桃、花椒产业发展力度的不断加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矛盾加剧。受眼前利益的驱使,一些企业和群众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毁林开垦、滥砍林木、乱占林地、毁林造林、乱采松花粉等情况有所抬头,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再次面临严峻形势。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天然林管护工作,林业和草原部门目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力度。2019年全县共计办理各类涉林刑事案件58件,行政案件217件,对涉林违法案(事)件始终保持压法严打的高压态势,并形成了有效震慑。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等,逐步转变和提高林农的意识,增强其依法、合理经营森林资源的自觉性。特别是针对非法采集松花粉情况,2016年1月15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公布《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花粉采集管理办法》后,我县于2016年3月1日就及时印发了《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松花粉采集活动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认真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并从2016年3月1日起,停止县内一切松花粉采集活动。对违反《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花粉采集管理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加强巡山护林,依法从严打击。我县的松林大部分属于中幼林,不适宜采集松花。因此,我县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禁止采集松花粉,并在各乡镇各自辖区内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乡镇林草中心加大了巡查打击力度,设立了举报电话,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采集松花粉等行为及时制止,对打枝、伐木等毁坏林木采集松花粉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采集松花粉引发的各类森林火灾,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下步工作措施

保护生态环境,禁止采集松花粉、制止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开展以上工作,但 与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今后,我局将加大对乡镇林草中心、乡村护林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督察、检查考核力度,强化执法工作,全力保护好森林资源。

(一)加强宣传工作。协调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落实好《楚雄彝族自治州松花粉采集管理办法》(楚雄州人民政府第49号公告云府登1328号)、《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松花粉采集活动的通知》要求,增强群众停止松花粉采集的自觉;

(二)落实属管理责任。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责任落实,强化统筹领导,加强护林员管理,加强巡山管护工作,对发现的违法采松花粉的行为及时制止,查处;

(三)强化部门协作联动。我局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联系,对违法收购松花粉的不法商人进行严厉打击,从源头上切断违法采收松花粉的违法行为。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后请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