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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司法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九届一次会议协办174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4195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司法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九届一次会议协办174号提案的答复

三台政协小组:

你们《关于扼住山区群众核桃树纠纷成为上升势头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单位协助县林业局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司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调解山区群众核桃树纠纷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是依据《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规定解决。

二是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23条“林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调解或者处理: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之间的权属争议,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二)集体林地权属争议,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跨村民委员会管理范围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流转林地,不得破坏林地及其附着物。针对山区群众核桃树纠纷成为上升势头,我们应从基层司法所九项工作职责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责要求协助和支持林业部门调处林权纠纷。

最后,感谢你们政协小组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今后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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