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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司法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九届一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4196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司法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九届一次会议第103号提案的答复

赵宏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投入的建议》的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您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我局今后进一步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维护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在严格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方面

一是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按照《云南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要求,受委托机关的委托,我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经全面分析被告人或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统筹考虑适用社区矫正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等,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评估意见交委托机关,为依法正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依据,从而降低再犯罪风险。截至目前,我局已办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165件。二是抓好入矫登记和宣告教育。我局对每一名来报到的社区服刑人员,认真做好登记,避免漏管事件发生;同时按照提级管理要求,认真组织入矫宣告教育,让矫正对象增强身份意识、服从管理意识,明白自己矫正期内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为以后的矫正监管工作打下基础。三是强化日常监管。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强化日常管控措施,做到“周闻声、月见面、季评议、年考评”,严格执行每周电话报告、每月书面思想汇报、集中教育学习、公益劳动、每季度小结、外出请销假、居住地变更、季度评审鉴定、年度鉴定等监管措施。其中2016年,我县共组织集中教育172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871人次,组织社区服务1698人次,外出请假审批28人次,变更居住地审批3人次。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目前尚有2人),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执行,除要求遵守一般监管规定外,还须每月书面报告身体健康状况,每季度提交病情复查证明材料。四是严格执行奖惩。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我局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截至目前,累计警告社区服刑人员113人次,累计提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11人(已收监执行9人,2人被县公安局登记全国网上追逃),累计提请中院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1人,累计提请省监狱管理局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2人。其中,2017年来,警告7人次,提请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人。五是坚持定期执法检查。将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我局每季度联合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主动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防控监管风险。

二、在加强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方面

社区矫正工作从公安机关划到我局后,人员编制一直未增加。为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薄弱、监管人员少、社区服刑对象多、监管困难重重的实际问题,经我局报告,2011年11月7日,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局配备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辅导员12名;2014年10月30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局招聘司法协警10名。我局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向社会招聘社区矫正辅导员和司法协警。目前,我局共招聘社区矫正辅导员和司法协警22名,从一定程度缓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的压力。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我局每年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

三、在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方面

目前,县级财政预算用于社区矫正方面的经费为38.4万元,主要用于12名社区矫正辅导员和10名司法协警工作待遇发放;由于社区矫正工作量不断加大,2016起,我局根据在管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情况,对各司法所按服刑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0元标准增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云财行〔2012〕566号)及《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司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州的实施意见》(楚委〔2014〕12号)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社区服刑人员1000/人预算,但我县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目前,我局已向县人民政府请示,请求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社区服刑人员人数人均1000元标准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与参与,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局的工作,继续对我局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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