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提升我县“美丽县城”创建成果,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通过定价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价格调整法定程序,报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调整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
(一)居民户、暂住人口
1. 城镇居民、暂住人口10.00元/户·月;
2. 城中村、公租房、廉租房、小康苑住户5.00元/户·月。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按在岗人数(含临时人员或驻地人员)计收,5.00 元/人·月(如有门店、食堂、宾馆等营业场所另行计收;学校在校学生免收)。
(三)餐饮、副食加工及其他工业
1. 30㎡以下40.00元/月;
2. 31㎡ 至60 ㎡以内60.00元/月;
3. 61㎡至100㎡以内(含100㎡)80.00元/月;
4. 100㎡以上100.00元/月,超过100㎡的,每增加30 ㎡每月加收15.00元,以此类推。
(四)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吧、茶室、水吧、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
1. 30㎡以下(含30㎡)35.00元/月;
2. 30㎡以上40.00元/月。
(五)住宿业
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4.00元/间·月, 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计收,餐饮部按餐饮业标准计收。
(六)医疗机构(医院)
按病床数计收,3.00元/床·月,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人员)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食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按楚发改价格〔2013〕31号文件执行。
(七)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品、百货、修理、诊所、美容美发、药品、按摩、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建材、陶瓷、废品收购等)凡属于商业、物资、建筑、建材等批发、零售企业(药房、药店、五金、日杂、木器、建材、加工、制造、修理、交通运输等)
1.固定门店
(1)30㎡以下30.00元/月;
(2)31㎡至60㎡以内40.00元/月;
(3)61㎡至100㎡以内(含100㎡)60.00元/月;
(4)100㎡以上80.00元/月,超过100㎡的,每增加30㎡每月加收10.00元,以此类推。
2.室外临时摊点
(1)水果、饮食摊点3.00元/米·日;
(2)其它摊点2.00元/米·日。
3.集贸市场
按实际占地面积计收,1.00元/㎡·月,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计收。
(八)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化粪池粪便
无需人工作业的160.00元/吨;情况特殊的双方协商。
(九)单位(个人)自行清运垃圾收取处置价格
单位(个人)自行运往垃圾填埋场的垃圾,按80.00元/吨收取。
二、优惠政策
(一)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三项应同时具备)的三无城区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
(二)城乡接合部失地农民、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半收取。
三、执行时间
调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收取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规定。
大姚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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