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大姚县审计局于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对大姚县公安局组织实施的大姚县看守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了送达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审计结果及评价
此次审计范围为大姚县看守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送审的会计账务中包含送审工程及未送审工程,具体是:
1.送审的工程:大姚县看守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含武警中队篮球场、训练场、晾衣棚工程),武警中队训练场地防撞墙工程,大姚县看守所绿化工程,大姚县看守所、拘留所、武警中队弱电监控建设项目(含补充协议),大姚县看守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原址树木移植工程。
2.未送审但包含在建设投资内的工程:高压线改迁工程,供水管网改造,通信线路改迁,变压器工程。
3.送审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中的场地平整工程已在拘留所建设项目中进行过竣工结算审计,此次建设投资中不再纳入审计范围。
送审工程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审计结果已经建设方和施工方确认,未送审工程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送审的建设其他费用已经建设方确认。本次审计的审定完成建设投资41838380.96元。
大姚县公安局组织实施的大姚县看守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在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大姚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下,顺利完成了建设工作。审计认为,从提供的审计资料来看,工程决算能按照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能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管理、使用和拨付。但存在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不规范,多计工程结算价款的问题。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处理建设期间利息收入
至审计时止,大姚县看守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共计到位资金41974332.00元,项目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未列入该基建账务。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大姚县公安局基本建设会计账目核算不规范,具体是:
1.会计账簿中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的弱电建设项目列入“设备投资”科目,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道路工程,绿化工程,武警训练场工程列入“其他投资”科目;应列入“待摊投资”科目的场地平整测量费,桩基检测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地灾和矿产压覆评估费,防雷检测费列入“其他投资”,项目沉降观测费列入“其他待摊投资”科目。
2.2013年签订的工程咨询费合同价8万元,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费合同价11.5万元,于2013年5月2日2号凭证附件单据分别拨付工程咨询费4万元,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费6万元均列入“可行性研究费用”科目;2013年11月29日3号凭证附件单据拨付了工程咨询及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费的尾款9.5万元均列入“工程咨询费”科目。
(三)多计工程结算价款2888618.44元
大姚县看守所整体搬迁建设项目送审建设投资44726999.40元,审计核减2888618.44元,审定建设投资41838380.96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以上审计查出的问题,大姚县审计局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根据审计情况,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一)建设单位应积极筹措项目缺口资金,拨付工程款。
(二)建设单位在以后的建设项目核算中,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核算,确保国家建设投资的完整及准确。
(三)建设单位在以后的建设工程管理中,应按照项目计划总投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概算。
(四)建设单位在以后的建设工程管理中,应及时做好工程签证,避免事后纠纷。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审定总投资,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结转固定资产。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大姚县公安局已按审计报告及决定要求进行了执行和整改,对提出的建议认真进行了采纳。并如期作出了审计执行情况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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