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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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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1-1226332 公文目录: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04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棚户区改造政策,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实施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结合石羊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大姚县人民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部门,石羊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征收范围、规模和期限

(一)征收范围

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硝厂冲路,南至白石谷岔路,西至香水河,北至石羊镇城门。具体征收范围及户数以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征收范围图内实际确定户数为准。

(二)征收时间和实施期限

征收时间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大政发〔2019〕  号,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为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

三、征收限制行为

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改造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发布之日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一律不予确认且不给予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抵押、质押;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石羊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社会事务办等相关站所,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改造征收补偿红线范围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改变土地及房屋用途,土地及房屋产权转移、分割和抵押,新增营业登记注册、分离公有房屋承租关系、分户等事项,暂停办理期限1年。

四、征收补偿的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二)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含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

(三)附属设施及其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过渡期安置的补偿;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按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给予补偿安置事项。

五、被征收户数认定

(一)对私有产权户的认定原则

1.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为界定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齐全界定为1户或1套不动产登记证界定为1户;

2.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

3.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结合被征收人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4.在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内,有人民法院判决的,可按实际情况认定。

(二)对人口的认定原则

对人口的认定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合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产权人进行认定。其他符合认定为家庭人口情况,据实依法认定。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户的认定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屋以一个单位为一户进行认定。

六、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权属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产权人进行认定;被征收房屋私下转让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由买卖双方出具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协议原件、诉讼风险承诺书等后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手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协议等认定产权人。

1.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复核后认定;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测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单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方签字认定;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但经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按实际测绘面积认定。

2.被征收房屋用途、结构的认定

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结构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结构与实际用途、结构有差异,结合被征收房屋使用现状及其使用人持有的相关证照进行综合认定。

(四)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有部分手续的房屋

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后,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工作指挥部对房屋合法性、面积、用途和结构进行认定。

七、征收评估机构选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推荐三家以上(含三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代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决定。经被征收人投票后获得票数最多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取得该征收事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凡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自主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由被征收人自主进行安置。

(二)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

该补偿安置方式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货币方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含二手商品住房)。

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购买大姚县城或石羊镇的商品住房(不含商铺),被征收人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大姚县房屋买卖合同》(须经县住建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备案,购房补贴申领期限以登记备案时间为准),给予政策性购房补贴5000元(购房人须为被征收人,每户仅可享受1套·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商品住房的价格上涨及开发周期长等风险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购房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算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三)货币安置+协议购买小宗地统规自建安置

1.安置地点:石羊镇游客接待中心对面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2.供地方式:协议出让。

3.安置方式:根据石羊特色旅游小镇总体规划,结合拟安置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三种户型:第一种户型为80平方米;第二种户型为100平方米;第三种户型为120平方米。由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向被征收人发布供地计划,被征收人自愿申请参加小宗地购买,每户限购一宗。在协议出让协商阶段,被征收人根据宗地面积、位置自由参与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九、征收补偿及奖励

补偿总费用=被征收房屋价值+政策性补助+奖励,详见下表。

货币安置补偿构成

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      

      1      

      房屋评估总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价值、构筑物及附属物价值)。

 

政策性补助

2

搬迁费

按每户1200元一次性计发(搬出600元;搬入600元)。

3

临时安置费

按照认定的合法证载面积,给予10元/m2/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一次性计发12个月,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生产加工用房不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费。

4

经营性房屋物资搬运费及停产停业补偿费

按照认定为经营性房屋的面积,给予20元/m2的物资搬运费和10元/m2/月的停产停业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一次性计发12个月。

奖励

5

签约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自主安置和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被征收户 。以宗地房每户2万元为基数计算签约搬迁奖,奖励期限均为60天(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算),分2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天至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给予奖励;第31天至第6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宗地房2万元为基数,每推后一日扣减600 元。第60天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2)选择实物安置+协议购买小宗地统规自建安置的被征收户。以宗地房每户1万元为基数计算签约搬迁奖,奖励期限均为60天(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算),分2个时间段进行奖励:第1天至第3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给予奖励;第31天至第6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宗地房每户1万元为基数,每推后一日扣减300元。第60天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按签约先后顺序进行两轮抽签认地。
 
 

十、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期间税务机关执行的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

(二)特殊人群补助政策

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享受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农村“五保户”(由社会事务办出具证明)。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退役军人服务站出具证明)。

3.城市或农村低保户(棚改实施期限内在保人员,按户补助)。

4.残疾人(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被征收人同时存在以上情况的,按户给予5000元补助,不进行累计补助。

十一、安置补偿、补助款兑付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15日内支付补偿款的30%,腾空房屋并递交房屋拆除申请,通过验收后支付70%,具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大姚县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兑付和领取征收补偿及各项奖励、补助费用。

十二、有关说明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权属证明原件交房屋征收部门,并同意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供户口册、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二)征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进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协商一致的可自行按相关程序变更抵押物。

(三)被征收房屋出租的,在大姚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被征收人自行与承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四)被征收人必须自行到有关部门结清搬迁前使用的水、电、网络、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凭相关合法缴费凭证作为腾空房屋交验依据。

(五)凡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严禁私自拆除门、窗、水、电等设施,私自拆除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凡可搬迁的物件、家具、家电设备、窗帘、衣柜、室内外盆栽花木等,被征收人自行搬走,一律不给予补偿。

十三、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一)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辱骂、殴打工作人员,阻碍征收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按国家相关规定和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评估活动。

(四)本方案适用于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本方案由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工作指挥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签订《大姚县2019年棚户区改造石羊片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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