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家店镇沪滇协作项目收益分配管理使用办法
为规范我镇沪滇协作项目收益分配及资金管理使用,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沪滇协作项目资产确权给村集体(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管理。
第二条 沪滇协作项目产生的收益属村集体经济范畴,统一纳入村级会计委托服务中心账户核算管理,实行“村财乡管”,资金使用按镇会计委托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三议两公开》等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三条 沪滇协作项目产生的收益主要可用于: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易致贫户开展公益性岗位扶贫劳务补助;
(二)沪滇协作项目实施土地征占用租金;
(三)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
(四)小型公益事业扶贫等。
第四条 沪滇协作项目产生的收益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补助;
(二)接待费、伙食费支出;
(三)移动电话费、加班费、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办公费等补助;
(四)楼堂馆所建设。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扶贫资金不得少于沪滇协作项目年收益(除沪滇协作项目设施设备维护费、项目实施土地征占用租金)的70%,主要对象为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剩余30%资金作为村集体资金,适用范围和报账程序,按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针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边缘易致贫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公益岗位扶贫劳务补助,防止“简单发钱养懒汉”和“先发钱后劳动”;针对对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边缘易致贫人口应当给予一定比例的生活补助。
第七条 沪滇协作项目产生收益分配和使用由镇会计委托服务中心统一设立账簿核算,分村建立台账,按扶贫资金使用和报账程序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审定,年底将收益分配使用结果向村民公示。
第九条 纪委、财政、扶贫等要加强对沪滇协作项目产生收益资金的监督。对违规操作,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镇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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