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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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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2-1227003 公文目录:文字解读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大姚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0年4月5日,大姚县人民政府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州政府公告〔2009〕第13号)和《楚雄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楚政通〔2009〕91号),制定印发了《大姚县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31号),并于2010年6月7日召开会议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2022年8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办〔2022〕21号),要求健全完善被征农民参保缴费补助办法,合理提高参保缴费补助标准,引导广大被征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合实际,大姚县人民政府制定了《大姚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二、目的意义

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促进社保扩面提质增效、增强失地农民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是贯彻落实《楚雄州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具体措施。同时,可以更好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有效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不断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总体目标。与省人社厅文件保持一致。

四、政策措施。包括补助对象、补助年限、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衔接处理5项内容。

(一)补助对象。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文件规定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人员。

(二)补助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2023年1月1日前,已补助的年限计算为累计补助年限,参保缴费补助按原标准执行,已享受的补助不再重新计算及补发。

2023年1月1日后,当年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又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助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当期补助年限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补助年限。

(三)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40%,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方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人员,在大姚县参保的,由同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提供名单,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方式筛选出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名单;不在大姚县参保的,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及数据共享等渠道核实符合享受参保缴费补助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参保缴费补助对象不重不漏,名单、金额核实无误后,以社银发放方式将参保缴费补助兑现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五)衔接处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满15年,且累计补助总额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应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对象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助总额未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5年缴费补助总额的,继续享受达到补助总额标准,超过的,不再享受补助。

五、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二是提高经办能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三是广泛开展宣传,实现平稳过渡。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6日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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