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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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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115323260151757350-/2023-0531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大姚县政府办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9日 文  号:大政通〔2023〕8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大姚县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党组2023年第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202359  

(此件公开发布)

 

大姚县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履行人民政府职责,进一步提高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大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准备、会议组织、会议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正确行使权力,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责任,确保政府常务会议准备充分、组织有序、决策高效、执行有力,各项决策依法合规。  

第二章  会议组成和召开时间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因故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时,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常务会议邀请县人武部部长和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1位领导参加会议。  

第五条 县委办公室1名副主任,1名县人大代表、1名县政协委员、县委编办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组长、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和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主要领导,县司法局法制部门负责同志、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如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决策事项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大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大姚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事项和三重一大事项。下列事项必须上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三)财政预决算(草案)、级财政预算调整(草案)、超过50万元(50万元)的级新增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事项和政府债务增减等事项;

(四)超过200以上(不含200)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讨论决定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全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六)审定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政策文件;  

(七)讨论决定向人民政府或者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议案和向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请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或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请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通过目标考核、表扬奖惩等事项;  

(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或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一)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要由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事项不列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一)属于政府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者县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二)通过与有关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配合可以解决的事项;  

(三)由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可以决定的事项;  

(四)没有实质性内容、不涉及人民政府具体权利义务的框架性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  

(五)未经协商、协调、未形成成熟意见或研究还不深不透不具备上会条件的事项;

(六)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决策,但尚未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的事项;  

(七)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但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政府法制机构建议不上会讨论的事项;  

(八)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不宜上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以下议题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后,必须按照程序报委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需以委、政府名义发布实施的文件和决策事项;  

(二)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重要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三)全性重要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四)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超过1000以上(不含1000)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本级新增财政预算资金支出事项政府大额债务增减事项按季度报请县委常委会审议;

县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提请委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前准备

 

  提交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严格实行议题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准备议题提出议题收集审核议题安排议题审定议题”5个环节,统筹协调、精心准备,严格把关、从严从实,确保依法合规,确保议题质量,确保决策效率。  

十一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在认真调研、充分酝酿、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十二  根据《大姚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是否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符合上会条件的,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必须请示上报,填报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表,并附征求意见情况、有关部门会签情况、文稿起草情况等详细说明,由县政府办公室收集初审,再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十三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材料至少于会前1送达与会人员。县政府办公室严把议题材料质量源头关,对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议题的有关事项,如不符合行文规则、不符合文种格式要求、需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而未征求、需出具法律审查意见而未出具、缺乏务实管用举措及其他要求的,作退文处理。

(一)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题,需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明确可行意见,并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主动协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形成征求意见清单。

(三)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不同领域的,县政府分管领导之间要充分沟通研究,特别是涉及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的议题必须要有县财政局(县国资委)的书面审核意见,并与分管财政工作的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研究。

(四)涉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协议、合同和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及其他需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的议题,必须经县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  

(五)涉及机构和编制的议题必须先通过县委编办研究形成明确意见,并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  

(六)涉及拟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必须征求政法、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县政府班子成员意见。  

(七)涉密议题材料应该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会后由议题提交单位自行回收。

十四  议题成熟后,由政府办公室收集,认真审核把关。议题上报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汇报材料(不超过2000字);  

(二)需要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文本及其附件;  

(三)议题征求意见情况表;

)议题申报审批表

)必须进行法律审查的,需有政府法制部门及法律顾问法律书面审查意见;  

涉及资金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需有县财政局(县国资委)书面审核意见;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材料纳入报送县人民政府公文质量测评范围,议题材料必须按时限要求报送,材料主旨明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无错字、别字、重字,人名、地名、数字、附件、计量单位、机构名称、标点符号等准确无误,公文格式正确,无重页、错页、漏页等问题。

十六  县政府办公室不下发征求议题通知,凡需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经规范程序后即可申报。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确定每次常务会议议题(一般10个左右),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有异议的,应在会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会议不搞临时动议。每次常务会议前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议题和会议准备情况

常务会议议题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严格按照《大姚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  

十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议题,暂缓上会:  

(一)提交议题单位的主要领导或政府分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  

(二)所需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达不到要求的;  

(三)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提出的;  

(四)议题涉及的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宜安排上会的;  

(五)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暂不上会的。  

 

第五章  会中决策

 

第十  常务会议原则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有关部门补充汇报列席议题人员发表意见全程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发表意见政府领导发表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集中讨论意见、形成决策。发言要突出主题、言简意赅,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要避免草率决策,又要避免议而不决,确保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  

十九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重要问题不超过10分钟;补充汇报或者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二十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听取意见,坚持集体讨论,坚持县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末位表态制。对重大决策性事项,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程序性议题,原则上在听取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和部门意见后,其他出席和列席人员如果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决策。  

第六章  会后工作

 

二十一  常务会议安排专人作会议纪录,会议讨论发言和决策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严谨准确,确保可追溯、可倒查;特别对讨论发言中的不同意见,要如实详细记录。  

二十二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清单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送审,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送审,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印送县财政局、审计局和县政府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再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最后送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二十三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  

二十四  通过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交办清单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进行交办,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抓好落实,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文件,原则上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或变更执行的,应提前向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  政府督查室要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列项督查、跟踪问效,办理情况及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章  会议纪律

 

二十六  应参加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获准。由部门汇报议题的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不得顶替。常务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内接打电话、浏览手机,不得在会场内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打瞌睡,不得无故长时间离开会场,不得随意出入会场和提前离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参会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摄像及上网,不得将涉密资料带离会场,不得私自将文件、图片上传互联网。  

二十七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确保会前准备充分、会中组织有序、会后高效落实,确保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对因工作不实、把关不严、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效率的,严肃追责、坚决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姚县人民政府提高常务会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20条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大政通〔2018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求意见情况表

2.大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

 

附件1

大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求意见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议  题

名  称

 

议题提出部门(单位)意见

 

 

 

附件2

大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审批表

议题名称

(传达.........;听取..........;审议.........;研究........;按照公文要求准确填写议题名称

申报时间

 

申报部门

 

汇报人

 

汇报时间

 

主要请求研究或者需要解决的具体事项:

 

拟列席人员:

征求意见、法律审查或召开相关协调会议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意见

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交叉领域分管领导意见: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是否需要提交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填报时注明

填报单位(签章)             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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