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2021年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4号)(以下简称《方案》)由大姚县自然资源局起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3年1月10日印发实施,现将相关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按照楚雄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耕地面积减少问题整改的函》,为做好我县2021年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务院、省、州相关文件和2021年国土变更调查耕地流出排查成果,制定了《大姚县2021年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
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专项整改方案》;
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楚政办函〔2021〕18号);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6.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大姚县2021年耕地流出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
1.第一部分为总体目标。主要是对《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进行阐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明确耕地用途管制,扎实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坚决扛起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2.第二部分为整改范围及目标。主要是对本次整改的范围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两种类型整改目标进行了明确。结合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依据高阳公司核查成果,对2021年度无合法手续的耕地流出疑似问题图斑逐地块核查,开展合法性判定,建立台账,进行分类整改。
3.第三部分为整改措施。主要是对“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整改措施进行明确。“非农化”整改分为项目建设用地整改和农村宅基地整改。一是耕地流向建设用地排查整改要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限期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项目用地,限期拆除,恢复耕种。二是农村宅基地整改要求,以2020年7月3日为时间节点,对2020年7月3日以前建设的区分两种情况: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限期组织完善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根据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情况限期依法给予拆除或没收等行政处罚;对2020年7月3日以后建设的,一律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到位,因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还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非粮化”整改分为设施农用地整改和坑塘水面、林地、园地、未利用地、空闲地等整改。一是设施农用地整改要求,对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督促用地方完善用地手续;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符合补划基本农田的设施农用地坚决限期拆除,恢复耕种;二是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整改要求,对于三调后(2019年12月31日)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的,必须立即予以恢复;对于三调后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上违规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的,属于国办严控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政策出台后产生的,必须立即予以恢复,属于政策出台前发生的,积极引导恢复,不能恢复的必须予以补足;对于国办严控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政策出台后,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上种植果树茶树、挖塘养鱼、种植草皮的,积极引导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结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精神,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或农业建设用地的,落实耕地“进出平衡”方案。
4.第四部分为组织领导。主要是对2021年度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非农化”“非粮化”整改责任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
5.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二是强化问题导向,建立台账分类整改;三是建立机制管控,强化源头治理;四是督导考核要求;五是整改材料报送时限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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