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部门职责
(一)《噪声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楚政通〔2024〕39)号文件明确的州级部门对应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噪声法》第八十二条,由县公安局和县住房城乡建
设局为监督管理部门,其中第(一)(二)(四)项由县公安局负责、第(三)项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并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强化部门协同
各乡镇和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噪声污染诉求,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公众自觉减少噪声排放,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
附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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