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牲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小型车40-60分钟内免费;免费时限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2元,全天不超过15-25元/次辆;摩托车:30-60分钟内免费,60分钟至24小时2-3元/车次。 城区地面停车场、立体式智能停车库每次停车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地面停车场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每辆收费1.5-2元,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全天不超过18-22元。立体式智能停车库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每辆收费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5元,全天不超过28元。 |
大发改价费发〔2013〕53号 大发改价费发〔2021〕60号 大发改价费发〔2021〕62号 大发改价费发〔2021〕30号 大发改价费发〔2021〕64号 大发改价费发〔2022〕3号 大发改价费复〔2023〕89号 大发改价费复〔2024〕71号 |
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 | 小型车:每次停车30分钟(含30分钟)内免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含1小时)收费 2元;连续停放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每车每超过30分钟加收1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收费,全天收费上限不超过12元。 | |||||||||
(三)优惠政策 |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护和救助的车辆以及市政工程抢修等特殊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含2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超过2小时按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执行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二、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州定最高限价标准为:普通住宅多层(含单元房、小高层、高层)每户2600元,老旧小区住宅每户2900元;独立式居住楼(含独栋别墅、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商住两用房、城中村自建房等)每户4800元。具体每户收费标准由供用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包括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但本文印发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进入房价,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燃气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三)优惠措施。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不超过所在小区安装费的70%执行,每户享受一次。 |
云发改价格〔2019〕769号 云发改价格〔2019〕48号 楚发改价格〔2023〕207号 |
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0元/户.月 | 大发改价费发〔2020〕139号 | 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5元/人.月 餐饮:40-100元/月 休闲娱乐业:35-40元/月 住宿业:4元/间.月 医疗机构:3元/床.月 批发零售、其他服务业:固定门店30-80元/月; 临时摊点:3-4元/日(集贸市场1元/㎡.月) 粪便清运:16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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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优惠政策 | (一)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三项应同时具备)的三无城区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 (二)对破产企业,提供破产证明材料后实行免收 (三)城乡结合部失地农民、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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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四、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 1.00元/m³。 | 大发改价费发〔2024〕56号 | 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否 | 否 | 否 | |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1.50元/m³。 |
是 | 否 | 否 | ||||||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五、住房物业管理费 | (一)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 |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0.50元/㎡/月。 | 大住建复〔2018〕11号 大住建复〔2018〕3号 大住建复〔2022〕5号 大住建复〔2022〕13号 大住建复〔2023〕8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是 | 否 | 否 | |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物业服务收费:0.5-1.3元/㎡/月。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含别墅和公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与服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确定。 | |||||||||
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4年12月底。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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