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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和流程

索 引 号:dyx003-/2023-0411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和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第8号);《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

三、实施部门

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五、办理流程

见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办理期限

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

七、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取直接送达。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公告送达。法律、行政法规对文书送达方式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九、救济渠道

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监督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878-6222934

十一、办公地点、时间和电话

(一)办公地点:大姚县金碧镇金民路政务中心局级1号楼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12:00 下午:14:30~18:00

(三)办公电话:0878-6222934

大姚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