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规定:
(一)受理条件: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或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批准均可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办理程序:5个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线下),或通过“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提出申请(线上)。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充分保障群众自由选择申请方式的权利,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只能通过某种方式申请。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逐一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3.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提出初审意见,之后在申请家庭所在村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姓名、入户调查、审核结果或低保金档次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三)办理时限及备案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严格落实财政供养人员、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三职”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户一档,县级民政部门100%进行入户调查。
(四)保障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有关部门认定的36种重特大疾病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 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具、工程机械的;(3) 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 (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明确需提供的有效身份信息证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诚信承诺,提供必要的收入、支出证明。
(一)必要材料:①身份证明。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身份证号。②户籍证明。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无需提交,但需正确填写户籍地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③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需在线阅读并同意授权核对,通过正确书写电子签名确认。④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的,按提示据实填写信息。
(二)非必要材料:①工资收入证明;②家庭经营收入证明;③财产收入证明;④转移性收入及支出证明;⑤因患重病、残疾、接受教育等刚性支出证明;⑥居住证。
(七)动态管理和补助标准:低保对象不是固定不变的,有进有退,实现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等变更手续,实行分类别发放低保金。其中:A类对象标准:446元/人/月;B类对象标准:275元/人/月;C类对象标准:2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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