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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特困供养申办指南

索 引 号:dyx007-/2022-1221005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特困供养申办指南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州《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规定:

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卧床不起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一)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的;

(三)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2套)的或者申请人拥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 调查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3.公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入户调查和审核结果、是否集中或者分散供养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重新公示3个工作日。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通过有关单位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及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5.审批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在初审和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救助供养形式和救助供养标准。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6.办理时限: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27月1日起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10/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人/月。

    

(监督举报电话:0878-62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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