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索 引 号:dyx007-/2022-1221008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1日 文  号: 标  题: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一、救助对象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三、认定流程

(一)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

(四)资金发放。孤儿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个人账户。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乡镇要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更新孤儿信息。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还需建立孤儿花名册(包括《云南省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云南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和台账(包括《孤儿监护人确认书》《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乡镇审核记录》《孤儿档案》《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监督举报电话:0878-6222671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