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主要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委会提出改为居委会的建议。
2、拟实施“村改居”的村委会,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后,应组织召开原建制村村民会议,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改居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改居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名义,用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申请,并将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附在文件之后,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发出批复文件。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的批复后,应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适时指导“村改居”社区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委会,划分居民小组,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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