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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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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7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07-/2023-0831032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3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民政局关于对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7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沈家庚、王明芹、周山彪等代表:

你们在大姚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后续建设力度的议案》(079号),经大会主席团转为代表建议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交我局办理,经研究,现对你们所提的建议办理答复如下:

一、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公益性公墓13个,经营性公墓1个,但因我县山区面积较大,群众居住分散,山区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给群众办理骨灰安葬和祭扫带来许多不便,很难满足群众“就近安葬、方便祭扫”的殡葬服务需求。为方便群众办理丧葬事宜,解决公益性公墓点少面广的问题,县民政局在大姚县“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根据各乡镇、各村委会人口数量、交通条件、地理环境等因素,按照城乡统筹,规模适度、方便群众的原则共规划村级公益性公墓32个,选址规划数据已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范围。32个村级公益性公墓项目建成后,加上已经投入使用的13个镇级公益性公墓,基本能满足全县群众“就近安葬、方便祭扫”的基本殡葬服务需求。

在村级公益性公墓规划中,充分考虑到桂花镇村委会(社区)较多、部分村委会(社区)群众居住相对分散等原因,桂花镇共规划村级公益性公墓3个,分别是大河农村公益性公墓、树皮厂农村公益性公墓、皮左黑农村公益性公墓。三个村级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加上已经投入使用的镇级公益性公墓,已基本可以满足全镇群众的安葬需求。

二、工作推进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根据《云南省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7〕291号)中关于“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大姚县人民政府印发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规〔2021〕1号)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上级补助资金;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投入资金;村(居)委会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赞助资金”等殡葬政策规定,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的主体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县人民政府。

2019年以来,为全面深化我县殡葬改革工作,县乡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多方想办法,同时争取省、州分别对每个乡镇公墓建设给予20万元的补助,在大家的努力下,全县基本建成了13个乡镇公益性公墓,实现了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全覆盖的目标,为2021年全县129个村委会(社区)与全州同步实现火葬区100%的目标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各乡镇建设的13个乡镇公益性公墓缺口资金约2000多万元,目前,还债的压力比较大,暂无财力新建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完善公墓相关附属设施。

三、下步工作措施

针对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民政局积极想办法,多渠道解决面临的问题:一是积极申报大姚县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国家专项债券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和完善殡葬基础设施,该项目数据已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库,待完善申报材料后,争取早日发债;二是积极筹建大姚县城市公益性公墓。为进一步缓解乡镇公益性公墓安葬压力,积极探索建设大姚县城市公益性公墓。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取得发改部门项目建设立项批复及省林草厅《林地使用同意书》,编制了项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完成了项目建设用地林地征收补偿工作和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工作,正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手续后即可以全面启动建设;三是积极通过各级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反映基层群众的心声,在省州两会上通过政协委员提案、人大代表建议的形式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四是鼓励各乡镇采取多种筹资方式、创造条件启动已经纳入规划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完善公益性公墓的附属设施。

恳请你们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我县殡葬改革工作。

大姚县民政局

2023年6月26日

联系人:王贵荣 联系电话:0878—621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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