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dyx007-/2023-1011001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民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1日 文  号:云民发〔2023〕65号 标  题: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发放方式

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权限内的支出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发放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将发放数据导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到位。救助金额超出乡镇(街道)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发放数据导入”一卡通”管理平台,并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到位。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发放方式

救助额度在1000元以上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衔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救助,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救助额度在1000元(含)以下的急难型现金救助和实物救助,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并按照”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建立台账。县级民政部门要按月将各乡镇(街道)现金和实物救助数据导入”一卡通”管理平台,确保数据完整性。各地要完善实物发放手续,及时向社会发布情况,提高透明度。除紧急情况外,发放的实物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好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及时将备用金拨付到乡镇(街道)规定账户,并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适时予以补充,切实保障急难型救助资金需求。要切实维护临时救助制度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不得以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为由,取消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给困难群众造成不便。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定期不定期抽查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核对资金发放明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工作协同,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综合评估和绩效评价。

四、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衔接和资金调度,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规范发放,严禁拖延、积攒批量发放。对于急难型救助,要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认真落实好”先行救助”规定,坚决杜绝引发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为各地在资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汇总上报。

(省民政厅联系人:陈湘宏0871—65714678;省财政厅联系人:和 杨0871—63644151)


附件:楚雄州民政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4455K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