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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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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索 引 号:dyx009-/2022-1011001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主体 发文机构:大姚县财政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0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通知》(楚府办明电〔20128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处罚权或其他行政执法权。特予以公告: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大姚县财政局

二、负责人张映良

三、执法区域:大姚县

四、执法类别:财政

五、办公地址:大姚县政务中心

六、监督电话:0878-6222707

七、邮编:675400

八、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会计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执法必须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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