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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大姚县十届一次会议第105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10-/2022-0802009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02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政协大姚县十届一次会议第105号提案的答复

阮中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云南楚雄矿冶有限公司员工养老保险录入事宜》的提案,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补录养老保险及个人账户问题。在议案中您提到:因历史原因,部分员工养老保险未录入系统,在2019年以前只需提供原始工资表复印件就可以申请补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9年以后就不接受任何个人名义的补录的问题。结合我们业务经办要求及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记录个人帐户。职工工资或劳动关系发生变化,要及时变更。不得采取“先记账、后缴费”的做法,企业或参保人员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欠缴月份不记录个人帐户等相关法律规定,单凭工资表复印件就能补录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这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二、由于历史原因个人账户没有办理转移或者没有及时记录需要补录的处理办法。一是没有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以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关系转移;二是在企业参保期间,参保人员已经按时参保并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由于历史原因个人账户没有得到及时记录维护的,可持能证明已经缴过费的材料,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历年缴费发票等材料到目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个人账户补录。

三、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严禁违规一次一次性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7号)规定:参保单位和人员属于按规定应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未缴纳的情形,在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前,须具备以下材料之一:(一)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等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相关法律文书。因此,目前我省除具有以上条件外无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政策。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

                                                               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对政协大姚县十届一次会议第105号提案的答复.pdf  86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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