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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索 引 号:dyx010-/2022-0803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3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0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大姚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局(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各股室,中心,大队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主动、全面、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我局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示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六条 事中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各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事后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予公开。

(五)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示方式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方式,包括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条 本局门户网站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行政执法公示专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程序包括:

(一)事前公开程序。本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本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具体程序如下:

1.主要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牵头,组织涉及股室、中心、大队全面、准确梳理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形成《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交局务会研究,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2.主要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牵头,组织涉及股室、中心、大队负责编制本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提交局务会研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复核后予以公开。

3.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二)事后公开程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1.公开时限。(1)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承办机构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90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2.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公示机制。1.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股室、中心、大队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中心,大队行政执法公示信息。2.局属执法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公示的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由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局领导批准后调整公布。3.局属执法机构在公示载体公布事后公示内容的,应当送局办公室进行保密性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4.局信息宣传股室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更新工作。5.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局属执法机构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docx  2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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