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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dyx010-/2023-0427004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机构:大姚县人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县人社局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州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局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本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二、公开方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于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大姚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人社部门信息的形式进行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三、法定主动公开。本局组织机构、职能职责、领导信息等;本局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发展专项规划等;本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本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清单、执法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本局财政预决算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以及人社领域稳岗就业、社会保险、人事人才、劳动关系等方面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和职责范围内的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应当主动如实向社会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由申请人向本局递交书面申请(可采用当面、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文本),本局依照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提交时间。

五、不予公开。下列信息不予公开:(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3)本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5)本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除外)。(6)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人身权利或生命安全的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保密审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分别报股室(中心、大队)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局办公室发布。对于主动公开的公文,必须明确公开属性,即:“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随公文一并报批。

七、保护个人隐私。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得泄露包含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门牌号码)、银行账号或卡号、出生日期、联系方式(手机号码、QQ号码、电子邮箱)、病历(病因)、社保卡号、一卡账号、驾驶证号、个人信用代码、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生活经历、身体缺陷(残疾类别)、身体健康状态、婚姻状况、计生措施、孕情、个别纳税人识别号中有个人身份证号码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开放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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