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康宸玮等同志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康宸玮,男,大姚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中心职工。2025年4月8日14:20分左右,康宸玮独自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金福苑小区往县政务中心上班途中,行至金平路和蜻蛉路交叉路口时,被左侧车道右转弯行驶的小型汽车撞倒,导致康宸玮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康宸玮无责任。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 赵兴梅,女,云南省大姚县第一中学教师。2025年3月27日19:10分左右,赵兴梅在云南省大姚县第一中学篮球场参加学校教职工篮球赛时发生碰撞,导致左膝盖部位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 罗竹明,男,云南玉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2025年3月27日13:45分左右,在元大高速公路8分部金家地隧道,罗竹明在隧道内台车上立架时,拱顶上的一块石头掉落砸在罗竹明的右小腿上导致右小腿受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 徐学斌,男,大姚县铁锁中心小学职工。2025年4月6日15:40分左右,徐学斌在铁锁乡中心小学操场开展体育教学活动中摔倒,导致左腿膝盖部位扭伤。经研究,该同志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为接受社会监督,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5日。如发现相关单位及人员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联系人:刘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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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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