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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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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11-/2025-0724009 公文目录:人大代表建议 发文机构: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24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张钰霖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乡村公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给予支持的”的建议,已交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殡葬改革是摒弃传统陋习、树文明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2019年,大姚县全面推行殡葬改革,大力推进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极大改变了农村土葬散乱无序的状态,对促进乡风文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24年,按照中央、省、州的决策部署,大姚县全面开展了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一、全县殡葬用地现状

2025年4月,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协同做好殡葬设施深化排查和分类处置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协调民政、林草部门对全县21个殡葬设施项目再次开展排查,经县民政部门确认,确定全县保留1个经营性殡葬设施用地、1个骨灰堂、1个殡仪馆、17个乡镇公益性公墓和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进一步深化排查了殡葬领域项目建设的主体、建设时间及相关批准信息。其中:十八大以前建设项目1个,用地用林手续合法合规项目2个,违法违规用地项目18个。截至2025年3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17个乡镇公益性公墓和1个经营性公墓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管地用地意识不强。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经发改部门立项、民政部门批准后,没有及时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选址备案、开展用地预审工作,导致部分公益性公墓建设占用耕地、生态红线、风景名胜区等,目前难以完善用地审批手续。二是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部分乡镇认为公益性公墓建设占用林地,已取得林业部门林地许可审批手续,无需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导致农村公益性公墓违法用地突出。目前,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林地许可手续已到期,需重新办理林地许可审批手续,为后续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延长了审批周期。三是土地报批费用高。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方均为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报批费用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自行承担,有的乡镇一个项目用地十几亩、几十亩,土地报批费用高达上百万元,乡镇人民政府难以承担,无钱报批成为殡葬设施用地保障的最大制约因素。

三、用地保障推进情况

一是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和引领作用,在摸清现有殡葬设施底数和需求缺口的前提下,将现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以及即将新建的公益性公墓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布局公益性公墓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强化殡葬设施的公益属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进行监管,与“三区三线”充分衔接,确保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域,规避与生态保护、农业空间的矛盾。二是按照省州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努力争取9月底完成目前符合殡葬设施用地报批条件的用地报批工作。目前此项工作由县民政局牵头,已选取云南广厦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技术服务单位对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涉及的17个地块进行了实地勘测定界,分两个批次报批。第一批次对符合目前殡葬设施用地报批条件的7个地块(龙街镇公益性公墓属于第一批),用地规模约8.9935公顷的殡葬用地正在组卷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批次涉及占用“三线”、耕地、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等敏感因素的10个地块,用地规模约6.4013公顷,因目前暂不符合报批政策要求,待省、州政策明确以后,再组卷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目前,技术服务单位正在开展规划用地布局及用地规模核算、可研报告编制、节约集约论证专章编制等工作。三是配合省、州自然资源、林草、民政部门对公益性公墓用地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开展调研,积极探索节地生态葬用地、用林、用草新模式。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加大对殡葬领域用地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全县范围内殡葬领域建设项目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提醒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范围开展建设。二是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查处。对殡葬领域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占地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进行查处。三是强化殡葬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殡葬用地报批首先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优先选址于荒山瘠地,根据《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公益性公墓用地审批手续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在农用地转用方面,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土地的,要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针对公益性公墓用地报批,咨询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处给的报批思路是:报批方式按照边界情况来定,组件数量看立项怎么立,乡镇级公益性公墓省政府明确要征收,故龙街镇公益性公墓建设只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四是加强殡葬用地管理。强化依法用地政策研究,加强对殡葬用地的严格规划管控,严格执行殡葬用地审批制度,逐步增强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意识。积极争取将节地生态葬项目纳入各级规划。按照省、州规定要求,研究出台我县支持公益性公墓与林地、草地复合利用的政策文件,减少安葬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五是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文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从其规定。”2019年11月,龙街镇公益性公墓开始建设,经咨询县林草主管部门,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在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范围,故龙街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目前不能享受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最后,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加强与省、州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开辟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绿色通道,不断总结提升用地报批经验做法,切实履行“生态文明建设主责部门、高质量发展规划引领部门、自然资源要素配置部门”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提供坚强的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同时请你们一如既往的关心、关注自然资源工作,为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附件:1.大姚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报批材料清单

2.《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大姚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2日


附件:8号附件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特殊规定.docx  11K
附件:8号附件(云财非税〔2015〕34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pdf  3331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