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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2023年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索 引 号:dyx012-/2023-0407003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2023年度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的监督管理,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公高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管理创新,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

二、实施方案

(一)实施主体和抽查内容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

开展抽查工作时,重点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象的确定

将行政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并将污染源企业分为重点排污单位和非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当地环境保护部认为应当进行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其它排污单位均为非重点排污单位。

(三)不采取随机抽查的情形

以下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本工作方案:

1.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环境违法案件查处;

3.环境执法后督查;

4.环境信访案件处理;

5.环境专项督察。

(四)建立污染源基础信息库

结合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及一企一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基础信息库,并将其作为随机抽查基础。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动态信息库预留于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库的接口。信息库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录入更新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进一步完善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动态信息库,建立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对象和环境监察人员基本情况清单,将其作为年度临时随机抽查的基础,清单明确列明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数量、名称、所在地区以及环境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执法证信息、从事执法工作时间等)。建立规范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

(五)抽取方式和抽查比例

根据我县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守法状态、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本方案规定的最低比例),采用电脑随机或人工摇号等方式确定被抽查单位名单,并随机匹配执行任务的环境执法人员。对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优先采用电脑随机的方式,即在移动执法系统中应用相应模块,由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

最低抽查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季度至少对30%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应确保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

2.非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每年至少按照110执法大队在编在岗环境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的比例确定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察对象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环境风险等级高、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等情况的污染,将此类污染源单独列出。每季度至少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抽查应确保每年对辖区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一遍巡查,对严重违规违法污染源可适度提高巡查次数

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监管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采用随机的方式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三、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公开查处一起,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震慑作用。

(一)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察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带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拒不执行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存在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违法行为的,要加强环境监测,并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采取限产、停产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要及时移送。适时组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的,要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要明确责任主体,并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对企业或在线运维方进行处理、处罚。涉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办法进行处理、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四、配套制度和机制

(一)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双随机检查企业和执法人员均随机抽取。合理调配现有环境监察资源,将网格内环境执法人员和辖区排污单位,依次编号或指定相应代码,采用被抽查单位和执法人员均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现场抽查。抽取结果一经产生,不得随意变动。

(二)建立痕迹监管机制

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中,应运用移动系统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并完善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环境监管内容。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并进行拍照或摄像取证。对发现的环境违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整改要求。

(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开展现场抽查工作,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单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向各重点企业通报。

(四)建立保密机制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随机抽查名单不得外泄。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暂扣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予处理。

(五)建立联合抽查机制

开展现场抽查时,建立监察、监测联动的工作机制,对被抽查排污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同时,结合实际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转变执法理念,妥善解决乱执法、不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进一步强化对随机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精心编制方案,做好动员部署,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全面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环境监管对象采取妥善措施加以解决。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向社会及时公布随机抽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营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动态更新

及时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建立完善工作长效机制和环境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反馈环境监管对象的更新信息,不断完善污染源一一档电子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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