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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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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 引 号:dyx012-/2023-0427005 公文目录:行政许可办理结果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7日 文  号:大环许准〔2023〕4号 标  题: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唐(大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提出对《大姚大平地光伏项目麻栎树片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已收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已完成了受理公示和拟审查公示。经审查,你单位委托云南天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并通过专家审查取得审查意见的《大姚大平地光伏项目麻栎树片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大姚大平地光伏项目麻栎树片区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因大姚大平地光伏项目在取得环评手续后白龙山片区地块部分用地“三区三线”划定后重新调整,主管部门后期未同意使用,建设单位拟另行选址建设大姚大平地光伏项目麻栎树片区项目,项目未开工),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2万元),已于2023年1月11日取得大姚县发改局核发的《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号[项目代码]:2301-532326-04-01-312271)。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大姚县龙街镇,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1°30′2.416″、北纬25°40′27.517″。本项目占地均为临时占地,占地面积约22.26hm2。主要建设内容:项目规划装机交流侧容量15MW(直流侧容量18.4MW),太阳能电池阵列拟采用540/545Wp单晶硅双面光伏组件进行开发,共由5个光伏子方阵组成,其中2.5MVA光伏子方阵3个,3.15MW光伏子方阵2个。工程主要由主体工程光伏阵列、逆变器、集电线路和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组成。不包括升压站、送出线路等建设内容评价。

二、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审查意见结论: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按环评及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后,产生的环境影响满足相应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对当地生态环境、声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等的影响很小,不会改变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工程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优化项目布局。有效避让环境敏感区、环境敏感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严格管控施工边界,缩小施工活动环境影响范围,落实自然生态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减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对开挖土方应采取临时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合理布置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减小施工期声环境影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收集、沉砂、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定期洒水,减小扬尘影响。加强弃渣场管理,做好施工期土石方平衡和调配,尽量减少临时占地。施工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清运,妥善处理。施工完成后须及时开展施工场地植被恢复。

(三)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须将环境保护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制订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规范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对污水的收集和管理。太阳能电池组件的清洁废水仅用于植被恢复补充水,不得排入附近水体。营运期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废旧光伏组件应妥善收集规范处置,废变压器油、废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于大姚大平地光伏项目升压站内的危废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机构规范处置,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四)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涉及发改、应急、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林草、工信等的有关建设和经营活动,请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该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2023年4月27日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抄送二份。

抄送:云南天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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