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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dyx012-/2023-0825001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5日 文  号:楚环大罚字〔2023〕5号 标  题: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姚金沙林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大姚县金碧镇环城北路119号

你公司拉麦养殖基地涉嫌在养殖场外空地擅自堆放未经及时收集、处置的畜禽粪污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拉麦养殖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拉麦养殖基地外空地堆放有大量未经及时收集和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其他有关证据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7月7日以《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相关权利。

以上事实,有《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楚环大罚告字〔2023〕5号)及其送达回证为凭。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43,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楚雄州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换取罚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 电 话:0878-6211747

地 址:大姚县龙祥路顺达苑西区东侧 邮政编码: 675400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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