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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姚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13-/2022-0115013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姚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9号提案的答复

华建明委员:

您好!你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大姚县第九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提出《关于规范大姚县林万山广场停车管理》(第39号),已交我局办理。我局高度重视提案的办理工作,召开会议认真研究,现就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永盛小区是集居住、市场、餐饮等功能为一体的商住小区,因小区规模大、住户多等因素,物业管理难度较大,小区业主与物业矛盾较为突出。经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大姚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姚偰氏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核实,永盛市场入口处广场、林万山广场、啤酒广场均为永盛小区建筑区划范围内,属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永盛小区内含综合农贸市场、小区周边街道为周日赶集主要场地,为方便市民赶集购物临时停放车辆、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情况,小区广场一直向社会开放用于停车。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日愈增加,小区停车矛盾益发凸显,永盛小区原规划车位已无法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目前,我局已建议永盛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大姚偰氏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小区公共广场实行规范统一管理,在不影响行人通行、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合理规划停车位,建设进出门禁道闸,改建车位首先满足小区业主需要的情况下可向外来车辆提供停放服务,并合理收取停车费用,所得收益由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投入费用可由双方具体商议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公共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参与业主应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当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方可实施。下步,我局将积极与永盛小区业主委员会及大姚偰氏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沟通交流,加强指导,促使永盛小区广场停车位改造顺利实施推进。

在此,对您提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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