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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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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dyx013-/2022-0719004 公文目录:政协委员提案 发文机构: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9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政协大姚县第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答复

 

刘志艳委员:

您好!您政协大姚县第届委员会第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督促项目施工主体参加工伤保险的提案》(第131号已交由我单位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工程审批权限的单位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高风险工程开工审批时严格落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总工会 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云人社发〔2015〕98号)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楚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楚雄州总工会 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进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把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必备的前提条件,提高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行政约束力,坚持“先参保再审批”的原则,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的核发、变更、延期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验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有关证照的建议。此项目管理的职能职责不属于我,在管理过程中我局将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工作

二、关于“把建筑施工企业等用工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期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验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建筑施工是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发生受伤的概率也相对较高。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修订)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第十条,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云政发〔2020〕1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省级政务服务事项2020年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3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涉及省级下放自贸区各片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9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进行了编写或修订,明确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材料作为新办予以许可的条件和满足条件即可获得批准条件之一,审批的实施机关是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人员受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承办;审查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人负责;决定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审批。我县13家建筑施工企业均按此程序开展工作,企业从业的人员均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三、关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延期手续时,应当严格审查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验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月14日发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9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第一批)的公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明确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尚未规定项目施工主体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条款。而近年来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涉及的“放管服”、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审批前置条件和时限、“容缺承诺”审批等相关要求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前置要件从几年前的十余项精简为仅保留7项,除用地、规划、施工图审查三项涉及违法建设的关键外,部门普通知规定,不属必须强制执行的法规规定,且未直接注明工伤保险购买的具体要求,要将按项目购买工伤保险作为施工许可的前置要件,尚需相关要求在法规中明确、并通过行政审批要件报批审核等程序。并且,行政审批工作向综合审批部门集中已成为必然趋势,从2019年4月份起我县的施工许可证审批核发已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核发。后续,将项目购买工伤保险作为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可能要以综合审批部门为主导。

施工许可证核发已是工程开工建设的最后一道行政把关程序,虽然目前暂不具备将项目购买工伤保险作为施工许可前置要件的条件,住建部门将提前研究、做好准备,待条件成熟、具备条件,将按职能职责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向上级部门报批实施,有计划地组织建筑施工参建单位召开全县安全生产会议,大力宣传和倡导预防工伤及购买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同时在开展过程中,通过制作一批粘贴宣传画、宣传手册发放到全县建筑工地的方式,有效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伤预防政策,全面引导提高建筑企业和个人购买工伤保险的积极性。随着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未纳入实名制管理、未签订合同、未被工伤保险覆盖的从业人员将会进一步减少,力争通过以上有力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督促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实现我县建筑工程全覆盖按项目购买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也有部分项目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为大姚县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518

 

(联系人:何明金;联系电话:0878-6222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