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执法事项 | 备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名称 | ||
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政处罚(316项)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 | |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密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 |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处罚 |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处罚 | |||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的行政处罚 |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租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的处罚 | |||
对单位分立或合并后,未按规定重新申办资质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 |||
对转包工程的处罚 |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行为的处罚 | |||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的处罚 |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
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的处罚 |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等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处罚 | |||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处罚 | |||
对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处罚 | |||
对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处罚 | |||
对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对施工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对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
对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的行政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的工的的处罚 |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的处罚 |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的处罚 |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其他规定设置相应器材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设施设备验收登记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
对安装单位未履行有关安全职责 |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处罚 | |||
对安装单位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职责的处罚 | |||
对使用单位未履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职责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处罚 | |||
对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政处罚 |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的处罚 | |||
对桩基础、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
对向使用者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构配件产品的处罚 | |||
对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对强行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厂家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篡改设计的处罚 | |||
对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对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对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的处罚 |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处罚 | |||
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
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
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 |||
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
对验收不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
对竣工验收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违反《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款的处罚 | |||
对违反施工企业应当自开工之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达到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 |||
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的处罚 | |||
对违反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上报规定的处罚 | |||
对在城市的施工工地,有围挡设施,围挡高度得低于1.8米的处罚 | |||
对建筑工地违反道路平整、畅通、不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有序,泥浆不外流的处罚 | |||
对建筑工地垃圾不及时处理,就近乱堆乱倒的处罚 | |||
对扰民的施工在夜间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夜间施工而未经批准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现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临时宿舍不牢固,宿舍内不整洁通风,设通铺、乱拉乱接电线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现场未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工地的处罚 | |||
对在建筑施工现场溶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
对施工企业从高处向下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对施工企业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的处罚 | |||
对桩基础、拆除工程、人孔井等未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责任人的处罚 | |||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
对给予单位处罚的责任人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签署虚假文件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 |||
对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安装抽水水泵的处罚 | |||
对擅自将自建的供水、供气、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与城市相应的设施连接的处罚 | |||
对擅自停止运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处罚 | |||
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易燃、易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以及废弃物的处罚 | |||
对擅自在已实施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将雨水、污水系统混接的处罚 | |||
对损坏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气、排水、公共管沟、城市公共客运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应急场所和压占地下管线的处罚 | |||
对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擅自连接、改装、拆除供水、供气、排水等公用管线、公共管沟、亮化照明电源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违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
对物业管理者不按规定移交物业资料的处罚 |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
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
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的处罚 |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的处罚 | |||
对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的处罚 | |||
对违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
对违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对违反对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
对违反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
对违反开发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 |||
对违反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
对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
对违反未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违反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
对违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
对违反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
对违反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
对违反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
对违反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
对违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
对违反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 | |||
对违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的处罚 | |||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的处罚 |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
对房地产估价师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等的处罚 |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
对设立新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
对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对分支机构不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 |||
对违反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房未达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的处罚 |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的处罚 |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
对违反房地产评估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业务的处罚 | |||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
对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处罚 | |||
对违反房产面积测算的处罚 | |||
对向国(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赠送、出售未公开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委托国(境)外机构印制房产测绘图件, 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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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2个月内未完成场地清理,不进行绿化,不恢复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原貌的处罚 |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
对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
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污的处罚 | |||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特许经营许活动的处罚 | |||
对机动车辆行驶或者停放在非指定的人行道和广场的处罚 |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
对擅自占道经营规定的处罚 | |||
对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行为的处罚 | |||
违反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违反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擅自开工。 | |||
违反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非法占用和拆除人防工程。 | |||
违反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损害和擅自拆除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的范围以及未经培训合格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经备案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行为的处罚, | |||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
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处罚 | |||
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
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的处罚 | |||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续,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 |||
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
对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
对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 |||
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
行政检查(20项) | 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 ||
对新型墙材生产、使用情况的检查 |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范围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监督 | |||
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监督 | |||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 | |||
城市绿化工作监督检查 | |||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养护监督检查 | |||
城市绿线监督检查 | |||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监督管理 | |||
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 |||
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 |||
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 | |||
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 |||
建筑垃圾的管理 | |||
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 |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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