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8日10时33分,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到南永公路**路段检查发现,该路段停靠一辆云S*****重型半挂牵引车。经检查发现,云S*****重型半挂牵引车检验检测至2024年1月,至今已超期35天。云S*****号车驾驶员主动出示其2024年3月7日到凉山州和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以上情形虽不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但当事人主动认识自己错误,积极消除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云南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危害后果,临近车辆检验检测时应提前进行,避免超期。惩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开展执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提升执法质量,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姚大队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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