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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农种罚〔2023〕1号

索 引 号:dyx015-/2023-082300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构: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3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农种罚〔2023〕1号

当事人:大姚县****农资经营部

经营者:阮**

住 所:大姚县****农资经营部

当事人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月31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大姚县****农资经营部开展农资市场检查。该经营部负责人阮**在场,执法人员当场出示了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经营的由云南大天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杂交玉米种子“大好1799”40袋(2千克/袋)共80千克,该种子包装标签未标注检疫证明编号。2023年1月31日大姚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该批次种子共调进80千克,现场剩余80千克,进价不清,销售价为50.00元/千克,当事人现场未提供相关的进货凭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照片打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三天之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大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碧支行大姚县财政专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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