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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2024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索 引 号:dyx015-/2025-0314001 公文目录:涉农补贴 发文机构: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14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2024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渔业资源保护项目渔业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大保护、养护渔业资源、恢复渔业生态资源,进一步改善金沙江流域生态环境、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促进渔业持续发展。根据《楚雄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楚财农〔2024〕87号)文件要求,圆满完成目标任务,结合我县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环境特点,为切实做好大姚县2024年渔业增殖放流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十年禁渔”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贯彻《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精神和要求,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加大增殖放流力度,补充水生生物物种资源,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县渔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项目来源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的通知》(楚财农〔2024〕87号),2024年楚雄州财政局下达大姚县渔业增殖放流资金32万元。

三、绩效目标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转发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综合考虑苗种供应、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及年度增殖放流计划等因素,科学实施增殖放流项目。通过项目的实施,增加渔业资源中低、幼龄鱼类数量,扩大群体规模,实现放流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渔业种群资源加快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目标。绩效目标为:增殖放流规模不少于12万尾、重要经济物种放流资源贡献率≥2%、增殖放流区域内抽 样调查满意度≥90%。通过增殖放流项目实施,增加地区鱼类数量,扩大群体规模,实现改善放流水域生态环境、加快恢复渔业种群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总体目标。

四、实施区域

2024年10月在大姚县三岔河镇渔泡江和铁锁乡金沙江实施。

五、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一)2024年8月,制定实施方案,完成工作部署;

(二)2024年9月,做好放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2024年10月,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同时开展增殖放流后的监督管理和增殖效果评价工作;

(四)2024年11月,开展增殖放流工作总结。

六、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大姚县渔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实际,制定本县年度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二)成立渔业增殖放流领导小组。为确保大姚县2024年渔业增殖放流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渔业增殖放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建禹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梁晓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

成 员:王 成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股长

高勇云 县农业农村局计财股股长

鲁锦翠 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政管理股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渔业渔政管理股,负责处理渔业增殖放流的具体工作。

(三)鱼苗采购。对增殖放流鱼苗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根据渔泡江、金沙江流域的气候、温度、生态环境,本项目选择具有品种优良、放流后成活率高、生态效益明显的珍贵濒危物种,规格为规格为5-8cm,计划采购苗种不少于12万尾,总资金32万元。

(四)严格苗种供应单位资质审核。 承担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且有固定的养殖培育场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或“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并在农业农村部门有备案记录,信誉良好、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较高、具有相应生产能力。

(五)严格控制放流品种。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水产苗种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在增殖放流苗种培育阶段和实施放流前,联系水产科研单位对指定的苗种供应单位生产的放流苗种进行物种鉴定,出具物种鉴定报告。

(六)强化放流苗种质量管理。用于增殖放流的苗种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放流水产苗种必须进行疫病和药残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放流。增殖放流苗种药残检验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增殖放流经济水产苗种质量安全检验的通知》(农办渔〔2009〕52号)执行,苗种疫病检测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23〕16号)执行。指导苗种生产单位切实做好放流苗种的包装、运输工作,根据放流品种选定适宜的包装运输方式,保障放流苗种安全、准时运抵放流地点。

(七)加强现场放流与验收管理。放流过程中,做好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验收等工作,并联系公证机构对放流区域、时间以及数量、品种和规格等进行公证,出具公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放流方式要选择科学文明的方式以确保放流苗种的成活率,禁止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

(八)做好增殖放流的宣传工作。放流地点选择适宜开展水生生物放流的平台和场所。公开放流活动信息,引导群众参与,发挥科普宣传、休闲旅游功能。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标语、横幅等宣传方式,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全面普及水生动物本地物种和外来物种基本知识,提高群众对随意放生的危害程度认识,规范群众自发性放生行为,提倡组织化放流,减少个人放生行为,杜绝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的行为。积极引导群众踊跃参与增殖放流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意识。

(九)加强放流前后放流水域的渔政管理工作。放流前,要对放流水域进行检查清查,提前清除对放流苗种具备危害的船只、网具和理化生物等干扰因素。放流结束后,要重点加强增殖放流水域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危害放流苗种的行为,确保放流效果和质量。严厉打击恶意放生造成水生生态安全风险的违法行为。

七、加强资金监管

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专款、专账管

理,管好用好项目资金,严格把好支出审核关。

八、绩效评价与项目总结

大姚县2024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总结工作,于11月20日前完成工作总结。增殖放流工作完成后,结合绩效目标内容,认真开展绩效目标评价,同时,将所承担项目任务执行情况总结、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苗种采购合同、苗种鉴定证书、 检验检疫证书、公证文书等相关资料电子版报送至州农业农村 局,并完成“全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统”填报。

大姚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