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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 引 号:dyx016-/2023-0327001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机构:大姚县水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州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股室

第三条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办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力监督的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涉密信息、未经本单位审核批准的信息及本单位无权处理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本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信息;

2.水务局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文件,包括本单位制发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3.本单位的财政信息,包括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信息;

4.涉及本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6.行政执法信息;

7.审计信息;

8.双随机、一公开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本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示栏等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组织保障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长任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本制度由大姚县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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