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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文综罚字〔2022〕002号

索 引 号:dyx017-/2022-0523003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3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文综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里长堡社区

法人代表人:歹****,19** 年****月**日生,住址为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

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大姚县公安局关于“金色大厅量贩KTV”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转递函,其在办理“金色大厅量贩KTV”涉嫌提供营利性陪侍案件过程中,发现位于大姚县金碧镇里长堡社区白塔屯7组的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在2021年9月27日接纳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调取了大姚县公安局《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云南省大姚县检察院起诉书》(大检未刑诉〔2022〕1号)和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经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立案调查,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2021年9月27日接纳未成年人11人进入娱乐场所1次,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大姚县公安局关于“金色大厅量贩KTV”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转递函》、《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立案审批表》、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大姚县公安局调取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提供的《云南省大姚县检察院起诉书》(大检未刑诉〔2022〕1号)、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集体议案记录》、“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营业执照》(复印件)、《娱乐许可证》(复印件)、歹****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三)项的规定,对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立即改正。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KTV,且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对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处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三、责令大姚县金色大厅量贩娱乐城停业整顿5个月(从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10月19止)。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开具《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国库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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