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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大文综罚决字〔2023〕第003号

索 引 号:dyx017-/2023-1008002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决定 发文机构: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8日 文  号: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大文综罚决字〔2023〕第003号

当事人:大姚名爵娱乐会所

法定代表人:甘XX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镇

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5日00时20分,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对辖区内行业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何XX、姜X、呼XX等16名未成年女性在“大姚名爵娱乐会所”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活动。2023年7月14日,大姚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调查处理。

该案经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7月18日立案调查。何XX、姜X、呼XX等16名未成年女性在“大姚名爵娱乐会所”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大姚名爵娱乐会所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2023年9月12日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大姚名爵娱乐会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楚)大文综罚告字〔2023〕003号),2023年9月18日大姚名爵娱乐会所向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提交《陈述申辩书》。2023年9月20日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大姚名爵娱乐会所”提出的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对“大姚名爵娱乐会所”作出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大姚名爵娱乐会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X处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现对大姚名爵娱乐会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吊销“大姚名爵娱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对“大姚名爵娱乐会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XX处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将罚款缴纳至国库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大姚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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