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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索 引 号:dyx018-/2022-0117001 公文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机构:大姚县卫生健康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01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成文日期:2024年0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大姚县卫生健康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本制度第七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凡是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各类事项,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 卫生健康局政务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

  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政务公开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会审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及职责

  (1)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年终有总结;有工作计划、有工作记录、有工作档案、图片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做好会务工作。

  (3)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拟定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4)在具体组织、协调、考核评比工作中遵循“为民、务实、清廉”和“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信息上报制度

  信息报送反映一个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和程序,各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开展政务(事务)公开新经验、新成果、新做法等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局各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政务公开任务。局各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报送,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政务信息。各股室、各医疗卫生单位应确定专人办理政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卫生健康局及内设机构的设置、行政管理职能、领导成员分工;

  (二)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处罚

  (四)医疗卫生服务信息

  (五)行政执法实施方案、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六)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出厂水信息、末梢水信息

  (七)疫情防控相关信息

  (卫生健康局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法律热线、举报电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 卫生健康局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将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编入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渠道

  (一)大姚县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简报;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公告栏、办事指南等其它适当渠道。

第三章 政务公开程序

  第九条 办公司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归口管理。各股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分管领导在审核文稿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文件形式以外的政务信息需要公开的,按信息发布程序,由股室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提供发布。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已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局拟作出的决策、编制的规划、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举行听证会;

  (三)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二条 股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政务公开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

  (三)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四)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的内容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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