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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

索 引 号:dyx019-/2023-0901014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构:大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1日 文  号: 标  题: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

各州(市)党委组织部、政法委,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扶贫办,税务局,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武警总队政治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坚持政府推动、政策优先,市场导向、需求牵引,自愿选择、自主作为,社会支持、多方参与的原则,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做好培训管理工作。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建立激励机制。经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退役军人可参加跨省异地教育培训。

(二)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畅通军地沟通渠道,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和职业指导,做好职业规划工作。各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应定期组织官兵到地方参观见学,增进了解、拓展知识、开阔视野。在退役工作开始前,采取分片、分专业集中组织拟退役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了解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等,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三)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有关部门应督促指导承训机构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求进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等实用性培训,推进培训的精细化、个性化。坚持谁培训、谁推荐就业,压实目标责任,提高就业成功率。加强对承训单位质量考核,建立激励机制。省有关部门每2年对承训机构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实行优胜劣汰。

(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鼓励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部门安排,发挥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设备、场地和师资等优势,大力开展退役军人的各类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更新提升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五)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国家鼓励各地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凭当地有关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在录取时可以照顾10分;复员、转业军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退役军人接受我省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教育的,可凭初中毕业证(九年义务教育证)和二代身份证注册入学。就读全日制中职学校期间,按云南省当年关于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的规定享受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报到入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期间按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和相关奖助学金资助。鼓励军人服役期间参加开放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继续教育,退役后可根据需要继续完成学业,获得相应国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每年的退役对象确定后,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鼓励动员退役军人提升学历层次,将有需要的人员建档立册,随档案一并移交地方有关部门。

二、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六)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或聘用工作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军官、文职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七)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并逐步扩大招考数量。27个深度贫困县及所属乡镇可设置部分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迪庆州所属县级机关招录人民警察岗位可以招录退役士兵。乡镇人武部门的人武专干岗位,可以限“人民武装”专业毕业生报考,退役士兵报考此类岗位,视为满足专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人民警察渠道。

(八)拓展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安保、驾驶、物管、厨师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时,应首先使用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力度从退役军人中选拔村“两委”班子成员。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

(九)强化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其就业搭建平台。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实施后续扶持。全面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情况调查摸底,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确保零就业退役军人家庭动态清零。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积极优化创业环境

(十一)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质量评估,对培训质量好的培训机构给予奖励。符合云财规﹝2018﹞2号文件规定的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创业基础能力培训SYB、创业能力提升培训IYB及网络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十二)享受金融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加大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落实好国家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退役军人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创业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我省“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退役军人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其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经各地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同意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条件。退役军人自主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以50%的贴息,企业自行承担另外50%和上浮利率。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协调,最大限度地为退役军人提供优惠、优质的金融服务。

(十三)探索设立创业基金。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十四)鼓励退役军人到农村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结合网络创业培训,鼓励支持有创业意向和创业能力的退役军人从事电商创业。引导退役军人创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参与政府主导的农村公益性项目建设、管护和运营。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四、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五)搭建信息平台,建立指导队伍,提供多元服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省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成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团队,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十六)建设实训基地。按照“政府主导、国企为主、多方参与、依法推进、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依托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省和有条件的地区可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加快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机制,明确任务。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选定承训单位和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监督考评,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监督考评等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做好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招录、选拔、配备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军人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研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大指导力度,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部队要鼓励支持官兵参加各种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

(十八)强化宣传教育。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顺利融入社会,退役不褪色、退伍不褪志,继续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再立新功、赢得全社会尊重。同时,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弘扬自信自强、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特别要宣传好“最美退役军人”、“全国模范退役军人”中就业创业先进个人;宣传好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 云南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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