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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 引 号:dyx020-/2022-1010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7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导入表册(行政许可)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0125037015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
《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 号)附件2第20项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型、小型非煤矿山,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下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安监管〔2017〕2号)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以外的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大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三等(含)以上的尾矿库。(二)州、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下列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中型、小型非煤矿山(含矿山附属选矿厂及排土场);2.设计等别为四等、五等的尾矿库;3.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第八十七条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
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
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导入表册(行政奖励)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13年10月15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号公告予以公布,自2014年1月20日起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工作,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工作。安监、工信、交运、公安、住建、国土、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分别负责受理、核查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事项。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第五条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条  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落实奖励办法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文件相关规定,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
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
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导入表册(其他行政权力)
序号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531025007W01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变更重新备案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变更重新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同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变更重新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和备案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
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
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1025007W02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延期重新备案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058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11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20063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415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延期重新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同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延期重新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和备案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
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
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7.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1025007W03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首次备案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8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058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11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部门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20063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415日起施行)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阶段: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首次备案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而同意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首次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和备案条件的;
4、在企业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第四十三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
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
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1025001W00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发布,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
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
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102501300001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辨识、分级记录;(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
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
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102501300002 大姚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阶段责任:限时办结,制发相关文书,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批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的;
3.
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4.
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5.
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 1.电话投诉:政府热线0878-12345;县纪委县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878-6222159;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0878-6227111;大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0878-6221986
2.
信函投诉:大姚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股,收件地址:大姚县金碧镇北街71号(白塔文化广场2楼)大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400
3.
电子信箱投诉:电子邮箱dyxzgjzwfwg@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应急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4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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