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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索 引 号:dyx020-/2022-1103001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4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楚雄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1.6  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后,视火情情况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6.1  可能或已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1.6.2  威胁居民区(点)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1.6.3  州、县、乡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1.6.4  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草原风景旅游区和原始林区。

1.6.5  在县城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近山面山、重要水源林区或南永公路、姚石公路、姚龙公路等主要公路沿线的森林草原火灾。

1.6.6  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1.6.7  扑救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1.6.8  需要县级支援的其它森林草原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林草局局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县林草局、县应急局各一名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林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公安局。

主要职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研判火情趋势提出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中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林草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林草局一名副局长担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  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乡镇交界,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成立联合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乡镇交界的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

各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必要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第一线,协助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军队、武警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3  成员单位职责

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和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救灾物资、群众救助、医疗等相关力量协调、调配,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抚恤等工作。当县级扑救力量不够时,协调国家森林消防队伍及消防飞机进行力量支援。

县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灾前预防,组织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基础性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森林草原火灾专项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意见建议。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工作,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申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大姚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筹集调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将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队伍建设纳入县财政预算并监督使用,将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三三”制专项经费、防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套经费及森林草原火灾保险配套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和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公安局调派警力维护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草原防火物资,破坏森林草原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县森林公安局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必要时组织干警参加森林草原扑火。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野外违规用火的查处工作,依法侦破、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积极协助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工作。必要时参加火灾扑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依规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物资运输和车辆通行,必要时调集大型装备,临时修建防火阻隔带及临时保障通道。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制作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影音资料向社会发布,定期向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出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时,适时组织落实人工降雨灭火,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火场,及时提供森林草原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为扑火救灾做好服务配合,做好防火科研、扑火管理研究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和“五个一”宣传教育。当森林草原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协调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和应急通信畅通。

县委宣传部:负责预防、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新闻报道,落实森林草原火灾报道归口管理制度,确保报道真实性,及时宣传党和政府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运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森林草原、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自觉性。做好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林区森林草原旅游景点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积极建立旅游紧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负责对导游和游客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加强景区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所管辖的景区、公园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火情的处置工作,当森林草原火灾危及民房及其他财产时,积极参与扑救。

县农业农村局:疏导、制止农民烧田、烧地、积肥,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制止在农田、农地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州生态环境局大姚分局:制止、处罚在森林防火区因企业生产、工地施工而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县民政局:加强对全县所有坟山墓地的管理,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倡导文明祭祀。

县民宗局:加强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管理,防止因宗教活动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采伐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措施的落实,防止采伐区域发生森林草原火灾。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森林草原防火预防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严控野外火源,规范生产性用火行为,加强检查监督,消除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县气象部门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的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天制作全县未来24小时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由县融媒体中心向社会发布。出现3级以上森林草原高火险等级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制作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并提出工作要求。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后,县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3  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3.1  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草原防火期。

3.3.2  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3.3.3  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3.3.4  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草原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Ⅱ级、Ⅰ级预警通过广播、电视发布通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州防火办。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  Ⅳ级预警: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保持通讯畅通,森林草原防火应急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和通讯机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Ⅲ级预警: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4.3  Ⅱ级预警: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分别到各自联系乡镇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检查督查,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3.4.4  Ⅰ级预警: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令,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3.5  林火监测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各级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利用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24小时监视林火发展态势。

3.6  信息报告和处理

3.6.1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基层组织和森林防火部门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先行组织扑救。高危火险天气,实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

3.6.2  一般火情,由县防火办按照林火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州防火办。出现以下森林草原火灾情形之一,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分管林草工作副县长同意并报县长批准后报告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与县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州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其它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3.6.3  出现较大以上火灾时,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林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如火灾态势不断发生变化,必要时,同级或上级政府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火灾扑救

立即就近组织乡、村、组应急队伍、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民警、机关干部、其它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安排无扑火经验干部在一线指挥,严禁组织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培训人员直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无组织自发扑火。

4.2.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卫生保障。

4.2.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康复和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防火隔离带、用消防车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森林草原火灾宣传报道规定和要求进行。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各方。

4.3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以及州层面应对工作动态等,结合本县实际,县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公园和国有林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处置办法。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立即赶赴火场并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同时,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视情况派出赴火场工作组协助和指导乡镇开展扑救工作。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5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5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公园和国有林场,5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火场,在火灾现场成立由县、乡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县级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人员力量,做好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准备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州防火办报告情况。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草原公园和国有林场,10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保持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并授权常务副指挥长负责指挥扑火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扑火力量增援等工作,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州防火办报告一次情况,同时提请上级部门救援力量支持。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1)初判森林草原火灾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

在保持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调度指挥,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制定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方案;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州增调森林草原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火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4  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4.4.1  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州党委、政府报告情况,并通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4.2  火灾扑救组

较大以下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由县林草局牵头,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处置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气象局、武警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调整专业队伍开展扑救工作,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驻军、武警、公安、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火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森林草原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4.4.3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4.4  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4.4.5  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林草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4.4.6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林草局、县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4.4.7  专家咨询组

由森林草原防火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扑救力量组成和调动

5.1  扑救力量组成

县、乡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周边就近乡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防火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清守火场等;当地民兵、县、乡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森林草原火灾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等工作。

5.2  社会力量参与

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当地力量,参与扑火救灾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3  跨区增援力量调动

视火灾发生地的火势情况,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跨区域调动周边乡镇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参与处置。需县外及上级力量支援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由林草部门指导乡镇及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影响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

6.3  战例评析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措施、运用战法、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追究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责任人的有关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按照《大姚县森林草原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需将养队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乡2级要分别组建不少于60人、20人的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村级组建不少于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运输保障

跨乡镇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本预案中应急保障组组织运输。根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火灾发生后,特殊情况下,需要飞机支援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提出支援请求。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通信畅通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负责组织。

7.5  物资保障

县、乡、村3级分别按照不低于30万元、5万元、2万元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县级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请求州、县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由属地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服务。

7.7  技术保障

由林草部门牵头,组织林业、消防、气象、通信、应急等行业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8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森林草原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

7.9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对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等方面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普及避火安全常识,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开展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以上、以内、以下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县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办法。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火办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报告流程

2.大姚县森林草原火灾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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