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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索 引 号:dyx020-/2022-1213013 公文目录:应急管理 发文机构:大姚县应急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5日 文  号: 标  题:大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大姚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1.3.1  Ⅰ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州(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5个以上州(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4)非洲猪瘟在30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并流行,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州(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个州(市)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非洲猪瘟在30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在1个潜伏期内,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州(市),或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蔓延趋势。

8)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非洲猪瘟在30日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州(市)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7)州(市)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达1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达到1个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达到1个以上。

4)非洲猪瘟30日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二、三类动物疫病,且呈暴发流行。

7)县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级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物资、技术、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疫情的重大决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委宣传部、县纪委县监委、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管局、县应急局、武警中队、县民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等部门。

2.1.1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县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工作落实地方防治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宣布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防疫监督人员开展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的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封锁疫病传播的措施建议紧急组织调供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控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对乡、村执行应急预案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问题建立紧急免疫和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强制免疫接种等所需经费及补助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乡、村防疫人员,组织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维护有关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的基础设施建设。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

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包括防控进展报道、传染病防护知识宣传、疫情防控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宣传报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等;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加强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财政局:根据指挥部提出的经费计划和预案要求,积极安排和筹措落实防治经费,监督检查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安排车辆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县林草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疫点、疫区畜舍和人居环境的消毒灭源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和处理及畜产品监管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管理,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县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必要时负责衔接武警部队及上级应急部门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必要的救济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做好有关动物产品市场和屠宰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警中队:参与县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及强制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负责疫情监测、预警,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的评估,疫情发生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上报疫情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行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组织对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意见,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3  专家委员会

县农业农村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意见;

3)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县指挥部和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对紧急免疫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对扑杀、封锁、隔离、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同时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防、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质量。

3.2  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测的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当地村委会兽医员、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或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村委会兽医、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2)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进行初步诊断,开展初步疫情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疫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安排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开展疫情诊断,对疑似疫情必须安排专人将病料送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兽医实验室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到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3)传递紧急疫情时,村委会兽医员可以用电话上报,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必须用纸质并加盖公章以传真方式上报或者安排专人报送。

4)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存栏数、发病品种、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初步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5)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4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态势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氛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预案启动

确认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申请启动上级应急响应机制。发生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启动乡镇级应急预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工作。

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担任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应急处置现场副总指挥,县、乡、村相关部门派专人在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可设立材料信息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个工作小组,必要时可设立督察组每组设一名组长,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实行组长负责制。

材料信息组: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议组织等。

封锁组: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扑杀组:负责与畜主沟通动物的扑杀、销毁扑杀死的畜禽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

消毒组: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清洗消毒;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无害化处理组: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厨剩余物、污染或可能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

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

排查采样组: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应急物资组: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

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调配、人员用餐等。

4.2.2  疫情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2.3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4.2.4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禽所在畜禽场(户)或相关的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非洲猪瘟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2.5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全部的畜禽,并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4.2.6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和销毁染疫或疑似染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或疑似染病的动物产品;

3)关闭畜(禽)产品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畜禽进出和易感染畜禽产品进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4.2.7  受威胁区应采取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畜(禽)采用国家标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2.8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措施,制定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4.3  处理记录

县、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必须完整详细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疫点为养殖场的经过21天(非洲猪瘟42天)后未出规新的疫情非洲猪瘟疫点为生猪屠宰场并属屠宰场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经过48小时后,屠宰场经过彻底清洗消毒,经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审验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解除封锁令属农业农村部门抽检发现的疫情15天后,屠宰场经过彻底清洗消毒,经农业农村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审验合格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请示批准后解除封锁令。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并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追认为烈士,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在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的规定。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包括疫苗库、药品库(足够用于一次较大疫情扑灭处理全过程的消毒)、器械库(包括个人防护用品、动力消毒器械、交通工具、通信)等紧急物资储备库。

6.2  资金保障

由县财政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强制免疫、免疫反应死亡补助、消毒、药品等所需经费。

6.3  人员保障

1)乡镇人民政府健全完善村委会专职兽医员。

2)村(社区)委会明确村级防疫人员。

3)县、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6.4  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人民政府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县农业农村局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利用广播、黑板报、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

7  附则

7.1  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大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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