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调查权是审计机关的法定权限。外部调查权是审计机关调查取证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早在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就已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审计法也赋予了审计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的权力,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现行审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010年颁布的国家审计准则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可以使用外部调查的方法,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获取审计证据。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的许多疑点线索,尤其是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时通常需要通过外部调查来补充完善证据,并与在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从而确保审计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有效开展外部调查,对于提高审计发现和揭露问题的广度和深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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