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审计通知书是依法实施审计的重要程序。在合理适当的期限内送达审计通知书,是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式,彰显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为被审计单位整理有关资料、准备审计办公条件、统筹安排各项工作留出比较充足的时间,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这里的“审计”,既包括现场审计,也包括非现场审计,无论采取哪种审计方式,审计机关都应该依法送达审计通知书。可以说,没有审计通知书就不得实施审计。
同时,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适度的行政应急权和突击检查权,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行审计必须满足特殊情况这个前提条件,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法所称特殊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当审计机关遇到办理党委、人大和政府交办的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有证据或迹象表明如果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有关人员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串通提供伪证,或者畏罪潜逃,可能增加审计机关的工作难度和风险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机关要对“特殊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不能随意扩大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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