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大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楚雄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

索 引 号:dyx025-/2022-0512003 公文目录:乡村振兴 发文机构:大姚县乡村振兴局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25日 文  号: 标  题:楚雄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1125号和全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和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 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筑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以下简称“医保三重制度”保障防线,发挥防返贫机制综合保障作用,坚 决守住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持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条  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保障功能,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发挥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医保三重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医保目录规定,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高质量发展,补齐农村医疗保障服务供给短板。

第四条2021年—2025年5年过渡期内,楚雄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医疗保障主要帮扶政策保持总体稳定,巩固拓展保障对象范围,优化调整脱贫攻  坚期内医保扶贫措施,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医保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防贫保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

第二章  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

第五条  过渡期间继续做好脱贫户管理。重点做好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以及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由国家明确的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以下简称农村低收入人口”)管理。

第六条  落实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第七条  巩固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动态参保工作机制加大参保管理力度,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依托乡镇、村组、驻村队员及帮扶单位(干部)力量,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同时,积极做好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参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第八条  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医疗保障服务,完善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参保管理,做好搬迁人员参保信息维护,按规定落实好资助参保政策,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时落实搬迁群众医疗保障待遇,确保搬迁群众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

第三章  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

第九条  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含门诊待遇倾斜政策、住院待遇倾斜政策),2022年1月1日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县域内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认真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打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楚雄州打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楚医保202130号),落实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第十条  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即起付线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0%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5%6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0%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2021年-2023年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执行,2023年后按照省级要求逐步调整。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完善统一的医疗救助制度,保持农村 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总体稳定。

(一)农村低收入人口(除特困人员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超过限价标准部分及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给予救助,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的按80%给予救助。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2021年-2023年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执行,2023年后按照省级要求逐步调整。

(二)特困人员住院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 资金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的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三)具有多重身份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就高原则给予 医疗救助。

(四)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具体待遇政策由医保和财政部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防止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年度个人门诊和住院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2021年为6000元,按乡村振兴部门每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底线确定)的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五)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全面做实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武定县。

第十二条  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2021年为1000元,原则上按不高于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的农村参保人员,县级医保经办机构主动将其信息推送至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对其符合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线为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50%救助,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救助后,仍确实存在因病致贫风险的,可根据救助资金结余情况给予倾斜救助。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风险监测。积极引导有困难的群众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手机APP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自主申报,及时救助。以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作为监测底线,做好农村收入人口的监测工作。以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为监测底线,做好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工作,医保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预警监测信息推送到同级乡村振兴部门,确保 因病返贫致贫人口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第十四条  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县市医保部门加强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衔接,定期了解包括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在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参保情况,做好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一)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就业地职工医保。

(二)对因离职、解聘、退伍、刑满释放等原因,或无法准确获知参保状态,存在停保、断保风险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在知情自愿和非重复参保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或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三)对在户籍地参保,但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要做好异地就医服务,优化费用结算流程,缩短拨付周期,减轻参保群众垫付压力。

(四)对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五)对因患大病重病,经所参加医保制度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超过全州非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可依申请由户籍地实施医疗救助,按照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密切与乡村振兴、民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联动,畅通数据信息共享渠道,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做好"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申请事项办理工作。

第四章  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能力建设,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全面落实参保人员统筹区内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做实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和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第十七条  积极推动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地。按照国家部署动态调整医保药品目录,健全完善医保医用耗材准入制度。创新完善医保协议管理,持续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推进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

第十八条  持续保持医保基金监管高压态势,推广使用医保智能监管子系统,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切实压实县市监管责任,加大对诱导住院、虚假医疗、挂床住院等行为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居民有序合理就医。全面落实异地就医就医地管理责任,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综合监管等制度,推动建立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协查机制。

第十九条  补齐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短板。农村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按规定转诊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相应待遇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提高优质医疗服务可及性。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深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资金打包付费改革,加强监督考核。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城乡资源均衡配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始终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量、组织保障、制度资源等方面的统筹衔接。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止返贫致贫工作负责,对就医产生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费用,个人负担较重,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统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各方资源,充分发挥防贫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作用,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州级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防止返贫致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第二十一条  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抓好政策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人员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人员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投入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和医疗机构行业管理、做好大病专项救治。税务部门负责做好费款征收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规范推进商业健康保险 和防贫保险发展。贯彻落实情况要向有关部门反馈,工作推进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对口上报。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数据共享机制,落实医疗保障领域基础信息共享责任,医保、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共同做好数据信息共享工作。县市医保、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数据交换比对工作,健全参保台账,每月进行一次数据交换比对,做实动态识别新增农村低收入人口、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及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确保新增一人、参保一人、标识一人。医保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缩短农村低收入人口、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人口信息交换周期,实现及时标识、及时缴费、及时保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由医保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税务、银保监等部门,研究解决政策衔接过渡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医疗保障政策平稳过渡。

第二十四条  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坚决杜绝待遇层层加码问题,各县市不得在医保三重制度框架外,通过医疗保障基金自行新增保障制度。2021年底前将脱贫攻坚期间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健康持续。

第二十五条  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医保、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税务、银保监部门要联合公安、网信、信访等部门,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应急处置和舆论疏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其他救助对象,按《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措施由州医疗保障部门另行规定,国家、省有具体政策措施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医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