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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事实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姚县地震局 |
2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大姚县地震局 |
3 |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大姚县地震局 |
4 |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大姚县地震局 |
5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大姚县地震局 |
6 |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
大姚县地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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