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刘xx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年xx月xx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6********307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大姚县金碧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2年7月底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金碧镇黄海屯社区xx组擅自开垦林地200平方米,此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鉴定,涉案的地块地类为其他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商品林,主要树种为桉树、黑荆树,权属为张家小组集体山林,涉案林地面积为200平方米(0.3亩),毁坏林木蓄积为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及证人签名、鉴定结论、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2022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200m2x10元/m2=2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20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账号:国库专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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