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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dyx035-/2022-0523001 公文目录:涉农补贴 发文机构:大姚县龙街镇 主 题 词: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 文  号: 标  题: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守耕地红线,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 性和主动性,确保我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持补贴政策总体稳定

各地要继续执行中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云财农〔2016〕114号)要求,抓好补贴政策落实,结合实际自主确定、细化具体实施方案。

(一)明确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补贴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3.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 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4.补贴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 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州市、县市区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 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

(二)探索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挂钩的有效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引导农民 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深松整地、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增施畜禽粪便等有机肥、发展节水农业、病虫害绿色防控、农机化作业等措施,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

(三)消化补贴结转资金。以前年度结转资金要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确保资金不折不扣发放到耕 地农户(受益对象)手中。

二、规范补贴发放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 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 37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强化惠农财政补贴"一折(卡)通" 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农〔2020〕53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21〕239号)要求,强化部门责任、 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 发放。

(一)补贴面积核定。

1.面积申报。 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

贴面积,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面积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 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实测面积、承包村 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不享受补贴扣除面积、申报 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 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 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乡镇人民 政府对核实确认的每个村的农户补贴面积,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 章后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3.面积公示。 乡、镇(街道)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将确认的核实面积进行公示。

(二)补贴资金兑付。

1.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交的耕地地力保 护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 级下达拨付至县(市、区)财政部门。

2.补贴资金测算。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报送的 补贴面积进行审核,根据全县(市、区)补贴资金额、补贴面积, 将补贴资金测算分解到农户。

3.补贴分配结果公示。分配结果由乡、镇(街道)利用政务 村务公开场所、互联网信息平台等进行公示(包括补贴项目、补贴 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期间出现异 议,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进行核 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分配 结果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后办理支付,通过 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补贴资金,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 资金发放短信通知。

(三)建立数据上报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轻基层负担。实现部门间农户基础身 份信息、土地确权数据、补贴项目部门数据、代发银行查询数据 等信息共享,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升补贴发放的规范性、精准 性和时效性,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各地 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 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形成 本区域内完整的数据资料,于每年9月30日前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农业转移支付项目管理系统。

三、加强补贴监管

各地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做 好惠农补贴"一卡通”平台管理工作,通过平台监控预警,对发 放进度慢、金额异常的进行预警。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下督促, 尽快兑付资金。各地要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强对 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发放情况等监督,对日常发现的一般性问题 及时纠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要重点检查、及时答复,对擅自改变用途或骗取、贪污、虚报冒 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强化补贴政策宣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广大农户,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应充分认识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 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 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 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自觉保护耕地地力提升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强 农惠农政策。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4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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