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财政、民政、公安、司法、交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行政工作,对全镇社会、经济、文化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促进科技、文化、教育、环保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3.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团结各族人民,搞好民族宗教和统一战线工作。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组织群众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本机关事业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提高群众的社会保障和健康水平。
8.负责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场监管等职责。
9.承担镇财政预决算编制、惠农政策资金兑付管理、财政资金监管、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和组织财政收入入库等职责。
10.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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